关于开展2013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3〕26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今年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情况开展年度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含民办技校)。
二、年检内容
年检内容主要是:1.是否正常开展培训;2.是否具有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训场地;3.是否具有相应的设施设备;4.是否具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培训师资;5.是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三、职责分工
(一)省厅负责对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二)各设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所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四、工作安排
(一)本次年检工作应在完成,其中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至工作日期间携带年检材料到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进行年检。各设区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具体年检时间由各设区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定。
(二)年检所需材料(各1份):
1.2012年培训工作书面总结材料;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报告表(见***1);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见***2,省管培训学校的电子版发至33023857@qq.com);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年检工作需要,组织评估小组对民办培训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五、年检结果
(一)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先予以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办学资质:
1.理论教学与实训场地、设施设备、培训师资已明显不适应开展相关培训的;
2.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培训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的;
4.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超培训许可范围擅自开展培训的;
7.拒不接受实地检查评估或实地检查评估不合格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已发生实际变更但超过一个月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9.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未按规定及时参加本次年检的。
(二)年检结果将以发文的形式进行通报。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或拒不参加本次年检的可撤销其办学资质。
(三)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年检结束后将年检结果通报文件报送一份至省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年检工作中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年检工作。
(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主动迎检,积极配合,通过年检促进学校建设,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
(三)需变更《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中的学校名称、负责人、地址和办学类型的,请在年检合格后递交变更申请材料。年检不合格的,一律不办理变更。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报告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综合情况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