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3〕24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26号),经研究,决定从至在全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本省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二、专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的检查,还包括检查其注册资本、劳务派遣协议是否规范、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有无自设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等情况。
三、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宣传动员阶段(至5日)。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依法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修订)》、《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提高广大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督促用人单位对2013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至)。各地要组成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此期间,省厅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设区市、县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是分析总结阶段(至12日)。各地要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专项检查情况表报省劳动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要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尽快成立相应执法检查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大力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要通过各种途径,教育、引导各类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用工。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问题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法,构建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社会保险法》等各项规定,加大执法力度,特别是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情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各地还要以此次专项检查为契机,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加强预警预测,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等,逐步建立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四)认真做好材料报送和专项检查总结工作。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别于前将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劳动监察局,于前将本地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劳动监察局。
联系人: 侯宏玉
联系电话:0791-86890382
传 真: 0791-86890396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