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的工资总额统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地税局,中央驻赣和省直各有关单位:
最近,我们陆续接到企业电话和书面请示劳务外包及劳务派遣用工费用是否列入工资总额统计和管理等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及有关法规政策,现就涉及劳务外包、劳务派遣用工方面的工资总额统计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总额统计问题
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包括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支付的发包费用。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是指实际用工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为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付出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劳务派遣人员的人数及其工资总额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劳务派遣单位不填报。劳务派遣人员的界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二、关于劳务外包活动中的工资总额统计问题
劳务外包是指劳务发包单位将本单位部分业务的劳务发包给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承包方,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劳务承包方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完成劳务承包任务,劳务发包单位按劳务外包协议的约定向劳务承包方支付劳务外包费用的一种外包承揽经营形式。在劳务外包活动中,由劳务承包方在劳务发包方支付的发包费用中支付给劳务承包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承包方负责按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进行统计。
三、关于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费用的管理问题
为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73号主席令),从2013年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核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时,除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核定企业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外,还应对劳务外包(不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下同)发包费用和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依法进行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防止企业借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用工的名义逃避工资总额监管、税收征管和座支套支现金滥发工资外收入。中央驻赣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劳务外包发包费用和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定(其中,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定),企业应当如实填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劳务外包费用申报表》(见附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附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劳务外包费用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