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2〕143号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公务员队伍建设,推动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升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根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2011-2015年江西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和科学管理,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切实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素质和能力。
二、培训对象和时间
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新录用的工作人员。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培训主办单位不得缩短培训时间,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培训时间。
三、培训内容
初任培训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政策法规、知识技能、职业道德等四部分内容。主要设置如下课程:
政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国情(省情)和形势教育等。
政策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行政知识、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规定、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公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政策法规等。
知识技能:机构编制与运作程序、机关工作方式方法、公文写作与处理、调查研究方法、沟通协调、角色转换与心理调适、保密教育等。
职业道德:公共责任与伦理、公务员职业道德、廉政教育、传统教育、公务礼仪、公务员职业发展等。
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单位)应增加专业知识培训内容。
初任培训应当按照《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程序及要求》 (见***1)进行宣誓,进一步增强新录用公务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
四、培训方式
初任培训应当采取脱产集中组织的方式,录用人数较多的,可采取统一组织、分期培训的方式。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培训方法,调动新录用公务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培训的互动性、参与性。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培训中采用拓展训练、到革命老区现场教学、与优秀公务员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培训质量。
五、培训分工
设区市及市以下机关(单位)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由设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于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培训方案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直机关(单位)新录用公务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录用人数较多、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单位),如需自行组织初任培训,须提出申请,将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统一要求,方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六、培训管理
(一)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的学习情况及考试考核成绩,由培训机构负责记入《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登记表》,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新录用公务员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依据。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予任职定级。《公务员培训证书》由培训机构负责填写,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后发放。
(二)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及时对培训方案、教学内容、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并形成培训总结材料(包括参训人员名单、考试考核成绩、培训方案执行情况等),报送培训主管单位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承办单位或机构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培训需求调研机制,利用召开座谈会、下发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根据需求情况科学制定培训方案;建立健全班委会制度,加强对培训班的管理,针对培训中出现的问题和新录用公务员反馈的情况,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三)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不符合办班条件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初任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培训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培训纪律的公务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七、培训保障
(一)新录用公务员所在机关(单位)应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及时选派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培训,做好工作安排,协助处理好工学矛盾。
(二)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培训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以保障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培训基础设施、师资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培训服务质量。
(四)培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应优选一批理论功底深厚、了解机关工作的专家学者和业务精湛、机关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干部、骨干公务员担任培训师资;应选用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编写的初任培训教材。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重要性,把初任培训工作作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
***: 1、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程序及要求
2、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登记表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1
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程序及要求
一、誓词
我郑重宣誓: 拥护***的领导,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宪法,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务实创新;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宣誓人:
二、程序
(一)宣誓人列队站立;
(二)领誓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
(三)唱国歌;
(四)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
(五)誓词宣读完毕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六)领誓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三、有关要求
(一)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必须悬挂国旗,宣誓场地应当庄严、朴素、整洁。宣誓时,应当设立监誓人和领誓人,用普通话宣誓。
(二)宣誓人应当庄重严肃,着正装。宣誓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掌心向前,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宣读誓词。
(三)监誓人应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宣誓。监誓人不宣誓。
(四)宣誓仪式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并指定领誓人和监誓人。自行组织初任培训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好宣誓。
***2
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考核登记表
姓 名 |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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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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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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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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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缺席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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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科目 | 成绩 | 培训科目 | 成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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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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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总结 |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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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意见 | 班长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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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机构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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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 主办 单位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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