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0]2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建设局(建委)、国资委、总工会: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高高兴兴返乡过年,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决定于2010年11月25日至2011年1月25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江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专项检查内容:用人单位按照关于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11月25日至30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送法律知识***、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等形式,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要对2010年1月以来的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20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结案。在此阶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总工会将联合组成督查组各地进行督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2011年1月21日至23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监察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成立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认真组织执法检查。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各部门都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加强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拖欠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使用农民工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要积极争取工商、监察、司法、人民银行、银监、发改、财政、交通、水利等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三)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和办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扩大其实施范围,切实发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作用,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五)及时掌握专项检查活动的进度,注意收集典型案例,认真做好专项检查的材料报送及总结工作。
1、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12月28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的阶段进展情况,包括检查用人单位户数、涉及农民工人数、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及人数、拖欠总额、补发工资人数及补发数额、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等,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月23日前,准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2)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侯宏玉
联系电话:0791—6391383
传真:0791-6391382
E-mail:houhongyu1979@126.com
***:1.江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2.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情况表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总工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1
江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揭赣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副组长:陈利克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
吴昌平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章凯旋 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德勤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柯进水 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
成 员:段明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局长
喻家凯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监管处处长
陈 刚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公共秩序管理指导处主任科员
李 聪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考核分配处调研员
高照耀 省总工会保障部副部长
办公室主任:段明其
成 员:侯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