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落实关于坚决刹住收受和赠送红包歪风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纪发[2000]11号
各地、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行署)、纪委、监察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根据有关党纪政纪条规和政策规定,现制定《关于坚决刹住收受和赠送“红包”歪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实施意见如下:
1、《通知》中所讲的收受和赠送“红包”,特指现金(包括存折)的收受和赠予。
2、党员、领导干部不准借各种名义向上级单位或领导赠送“红包”。
3、各单位按规定看望老干部、走访困难户等发、送的现金不属于《通知》禁止的“红包”范畴。
4、1999年12月24日《通知》下发后,凡违反《通知》规定收受和赠送“红包”的,一经查实,属个人行为的,一律停职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款和《***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理;属集体行为的,按上述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对在《通知》下发前已收受“红包”的,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自查自纠,并将所收钱款如数上缴的,视情节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分,凡不自查自纠的,一经查实,按本《实施意见》第4条严肃处理。
6、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本单位的上缴“红包”事项,未设纪检监察机构的,由该单位党组织受理,各单位对上缴的“红包”要进行登记,并开具正式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受理机构留存,第二联由上缴“红包”的单位或个人留存,第三联由受理机构随上缴款和所制表格一并上报。
7、各单位所缴的“红包”一律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建立统一帐号储存,并上缴同级财政。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下单位上缴县级纪委廉政室,每季度一次;地(市)直、省直单位上缴同级财政。
8、省直各单位和各地、市、县(市、区)廉政办要建立“红包”上缴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县直单位每季度向县纪委报告一次;地(市)直单位每年向省纪委报告一次。
9、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日常监督,严肃执纪,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
10、凡发现收受和赠送“红包”问题,不调查,不报告,不处理的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干部处理权限和工作程序,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11、本《实施意见》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中共江西省纪委
江西省监察厅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