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赣人社发[2009]10号
各设区市人事、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9]15号)要求,为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研究决定,于2009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对象主要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
检查重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二、专项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至5日)。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职业病防治法、刑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6日-7月25日)。各级劳动保障、人事、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此阶段,省级各相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设区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7月26日—7月31日)。各地要及时汇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劳动保障、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安监、总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非法用工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开展好专项行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省总工会参加,组成全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充实一线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认真开展执法检查。要加强对基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
劳动保障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有证无照和无须取得许可证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和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进行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特别是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明确工作区域和工作责任,对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的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加强组织和协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
(三)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舆论引导
要结合专项行动,采用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础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违法企业,防止借机炒作个别案例,维护社会稳定。
(四)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长效机制
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的综合治理机制。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应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全面建立乡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充分运用“网格化”、“网络化”监察管理手段,逐步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各类用工单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应工作制度和机构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7月2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省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2、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于2009年7月12日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案例(1-2件)以快报形式报省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3、专项行动结束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并于2009年8月2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汇总情况(见***)报省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报告。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联系电话:0791-6391382
传 真:0791-6391380 E-mail:jczd@jxldbz.gov.cn
联系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3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