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小额担保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09〕182号)
全省各级法院,各设区市、县(区、市)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维护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正常秩序,确保政府担保基金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放得出、收得回、效果好”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做好小额担保逾期贷款催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小额担保贷款法律责任
小额担保贷款是在政策框架下,通过市场化运作的一种新的贷款模式。具体运作是:借款人(主要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复员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人员)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设立的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用担保基金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借款人向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贷款到期,款人未履行还贷责任时,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即用担保基金代偿贷款。代偿后,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再依法向借款人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反担保人追索债务,清偿垫付的担保基金。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密切与承贷银行联系,及时把握贷款人清偿能力,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防范风险,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催收。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要及时诉请人民法院进行催收,确保小额贷款及时归还和担保基金安全运行。
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小额担保逾期贷款催收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债权债务清晰。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为偿还贷款以后,要及时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拒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支付令。借款人和反担保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提出异议的,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小额担保贷款纠纷案件,要及时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三、区别对待,酌情减免小额担保逾期贷款诉讼收费
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属政府公益性机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各级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起诉的小额担保贷款纠纷案件时,可视情况缓交50%案件受理费,另50%待贷款清收到位后补交,或依法减、免交理费、执行费。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