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赣统发〔2007〕4号
各设区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中央统战部,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统发(2006]27号)的精神,对我省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予以适当增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
1.增加生活费的标准: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492元及492元以下的,每月增加175元;493元至581元的,每月增加210元;582元至683元的,每月增加285元;684元至799元的,每月增加390元;800元至935元的,每月增加460元;936元以上的,每月增加630元。
2.增加生活费的时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3.增加生活费所需的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请各市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二OO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