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鹰潭、萍乡、上饶、赣州、景德镇、新余市人民政府,省国资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南昌铁路局、江西医学院:
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南昌铁路局、江西医学院等四部门《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移交过程中,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操作,稳步推进,确保南昌铁路局自办医院实现平稳移交。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南昌铁路局自办医院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
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南昌铁路局、江西医学院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为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的精神,根据铁道部要求南昌铁路局认真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意见(铁办[2003]117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南昌铁路局自办医院移交地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移交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切实减轻南昌铁路局社会负担,有利于促进医院持续发展和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社会、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根据南昌铁路局自办医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先确定移交方案,后组织实施的原则进行。
(三)南昌铁路局自办的医院及其所属医疗机构按现状一次性整体移交。
二、移交的范围
南昌铁路局自办的5所医院及其所属3所分院(南昌铁路中心医院及所属向塘分院、鹰潭铁路医院及所属景德镇分院、萍乡铁路医院及所属新余分院、上饶铁路医院、赣州铁路医院)的人员和资产,上述5所医院管辖的卫生所、保障站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的人员、设备和办公用品。
三、移交的方式
移交采取一次性整体移交的方式。铁路医院的移交由省国资委负责牵头,与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劳动保障厅共同负责协调、指导。南昌铁路局和江西医学院共同组建交接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在具体操作中可先接交人员,后接交资产。
四、移交时间
南昌铁路局自办的5所医院及其所属3所分院和5所医院管辖的卫生所、保障站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移交界点为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体制运行。
五、移交的具体问题
(一)医院性质
移交后的5所医院及其所属3所分院和5所医院管辖的卫生所、保障站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由江西医院统一管理,并保持“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见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的性质不变。
(二)人员移交
1、2004年7月31日前(含31日)在编在册的5所医院及其所属3所分院和5所医院管辖的卫生所、保健站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和内部退养人员)成建制整体移交。
2、南昌铁路局拖欠医院移交人员的工资、社保费等,由铁路局在移交前负责一次性补齐。
移交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原有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操作办法是,由南昌铁路中心医院负责统一向省社保局缴交,并从南昌铁路局的一次性补贴中按人均划出3.5万元存入省社保局基本养老保险预缴专户。
3、对医院干部和职工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已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含政工系列职称)应予以认可;移交人员中,对企业取消行政级别前已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医院干部,应保留其原有的行政职级待遇。
(三)资产移交。
1、5所医院及其所属3所分院和5所医院管辖的卫生所、保健站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的全部资产(卫生所、保健站使用的土地和房舍除外)按现状一次性无偿划拨移交给江西医学院接受。
2、为保证铁路沿线职工、家属就医需要,现有的卫生所、保健站应继续保留,并建立南昌铁路局与江西医学院签订协议,由江西医学院为南昌铁路局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和南昌铁路局在按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协商付费的市场机制。铁路卫生所、保健站需要优化调整时,由南昌铁路局商江西医学院确定。
3、5所医院及其所属3所分院和5所医院管辖的卫生所、保健站和社区医院服务中心(站)移交后,南昌铁路局原则上不再给予日常经费补贴。对确有特殊困难的医院,由南昌铁路局适当给予一次性补贴。
4、医院内的铁路局其他用地和用房,其产权一并移交。对在医院外由医院及其所属医疗机构与铁路局混合使用的场所(如运动场、图书馆等)由江西医学院与南昌铁路局协商解决。
5、移交前医院在建工程由铁路局按原项目设计方案、项目预算、承包办法等继续建设,竣工验收决算后无偿划拨移交。
6、在医院已发生的铁路局批准的经济事项内债权债务,承担的合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由铁路局在移交前清理完毕。移交后的医院不承担原来的各类债务和责任。
7、南昌铁路局及其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和江西医学院应按照国有资产移交确定的范围,对医院资产进行清查核定,分类登记造册。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移交按2004年7月31日的账面数额进行划拨,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部分资产(包括土地)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该说明原因先行划拨,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帐。
8、医院与铁路局公用的绿地、道路、变压器、水塔等可继续使用,暂与铁路其他单位享受同等待遇。
9、凡移交人员已购买了铁路公有住房的,按房产权规定享有住房所有权;对尚未购房且居住在铁路职工宿舍区的医院职工,移交后继续享有住房居住权,并可按当地房改政策参加房改,办理所住房屋产权;对可享受住房一次性补贴的职工,由南昌铁路局按铁路局住房工龄补贴规定,在移交前支付完毕有关费用;对南昌铁路局危旧房改造中的拆迁户,仍享受铁路职工集资建房待遇。
所有移交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移交当地政府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
(四)社会保障移交。
移交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按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按现行渠道一并同时移交。根据医院职工要求,南昌铁路局同意移交后医院继续参加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按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交纳保险费并享受同等医保待遇。今后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属地化后,医院职工医保卫属地化。
(五)医保定点医院。
1、医院移交后,铁路局同意仍然把铁路医院及其所属医疗机构作为铁路职工医保的定点医院之一。
2、医院移交后,地方政府也应把移交的医院作为当地医保的定点医院。
(六)党、工、团组织关系在移交时同时办理。
(七)由南昌铁路局和江西医学院具体签订交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