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出现役的大中专毕业生士兵安置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教育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各地(市)、县(市、区)民政局、人事局、教委、征兵办,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省单位人事(劳资)处:
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征集高素质兵员的要求,我省自1997年冬季开始,每年均征集了部分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入伍,按照军队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今后仍将继续征集一部分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入伍,为了认真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士兵退役后的安置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退休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0]69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0年冬季开始,凡征集的非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应严格控制在“非农”比例之内,并发给国防部征兵办公室统一规定式样的“非农”入伍通知书,停止使用“大中专生”入伍通知书;凡征集的农业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青年,一律发“农业”入伍通知书。
二、征集非农业户口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入伍,无论是在职的还是非在职的,都要如实填写《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并按国防部征兵办公室[1993]国征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将新兵入伍前已经建立的正式档案材料和学历材料,一并装入新兵档案,以此作为退役后的安置依据。凡退役后,档案中没有原始材料和记载的,其入伍前的就业和学历情况,退伍安置部门安置时不予承认,按非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予以安置。
三、对入伍前已经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的安置,一律由退伍安置部门派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破产或合并的,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复工复职。复工复职后,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应连续计算。
四、对入伍前尚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的安置,必须严格按现行城镇退伍安置的政策和程序办理。凡经审查入伍前属非农业户口,并持有“非农”入伍通知书的,退伍安置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置。凡入伍前属农业户口和入伍前虽属非农业户口但没有持“非农”入伍通知书的,退伍安置部门不予安置。
五、对1997年冬季至1999年冬季应征入伍的持“大中专生”入伍通知书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凡属入伍前已在职的,凭“大中专生”入伍通知书,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办理安置手续;凡属入伍前尚未就业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经审核入伍前是非农户口的,凭“大中专生”入伍通知书和相应学历证明予以安置,其安置后的待遇按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办理;凡属入伍前本人不是大中专生但持有“大中专生”入伍通知书的,均视为无“非农”入伍通知书,退伍安置部门一律不予安置。
六、征集大中专毕业生青年入伍,凡属入伍前未就业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安置后,其待遇按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执行;属其他情况的,其待遇一律按退役士兵就业政策执行。
七、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入伍前属未就业的国冢计划内招收的普通院校毕业生,必须在安置后由接收单位报省教委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或地(市)教委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认定。退役士兵安置到中央、省属单位的,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报省教委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认定;退役士兵安置到地(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报地(市)教委毕业生分配办认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到人事部门管理的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挂编的,其中在省级人才服务机构挂编的由该机构负责报省教委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认定,在地(市)以下人才服务机构挂编的由该机构负责报地(市)教委毕业生分配办认定。认定后由负责认定的部门直接出具证明。
八、1996年冬季及以前应征入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士兵安置后,不执行此文件规定。
二OOO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