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部分民办教师实行离岗退养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教委),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在我省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工作结束之后,全省将有部分民办教师不能选招录用公办教师。为了妥善解决未能选招录用的民办教师生活保障问题,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我省部分民办教师离岗退养问题通知如下:一、离岗退养的对象 1980年7月19日之前在册,1999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任教,未被选招录用公办教师的民办教师,一律实行离岗退养。 二、离岗退养的待遇 实行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按以下两种方案确定退养待遇:一是按照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标准,按月发给退养金;二是参照各地机构改革中县自聘干部(或集体干部)分流的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生活待遇。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案,努力保证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老有所养。民办教师离岗退养所需经费由各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人事、教育、财政部门研究报当地政府确定。各级教育、人事、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相互配合,认真按照本通知精神,在2003年1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民办教师离岗退养的有关工作,妥善解决好民办教师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