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的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在各级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认真部署、精心组织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到目前为止,全省有281个管档单位通过了目标管理的达标验收。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6)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在2000年对各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的基础上,今年7月省委组织部又组织力量对省直22家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各单位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比较重视,有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干部档案库房条件有所改善;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比较及时;整理工作水平有所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些单位没有按照省里规定的“五统一”要求对干部档案材料进行整理。二是防火、防盗措施不力,档案库房堆放大量的易燃物品及杂物,有关的管理规定和制度也末按规定上墙;三是不少单位没有专门的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干部人事档案同财务、文书档案同放一室,达不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抽查的档案中有的材料分类不准确,有的1999年的干部履历表没有本人签字及单位盖章,有的提拔的干部没有考察材料,年度考核表以及军转干部审批表不全甚至缺失;有的没有按规定更换新的干部档案夹等。这些存在的问题,与中组部和全省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针对存在的问题以及目前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中出现的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关于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 1、今年年底以前,各地、各单位要对干部人事档案库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没有专用库房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管档数量和办公用房情况进行调剂或作适当改造,达到专用档案库房条件。已“二室分开”、“三室有别”的单位,需按“六防”要求(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购买专用设备,全部更换铁质档案柜,清除库房内的易燃物品及杂物。 2、今年年底以前,按省委组织部提出的整理档案“五统一”要求(分类上统一标准、整理上统一模式、排列上统一顺序,目录登记上统一格式,装订上统一要求),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今后散件材料应每月进档一次,干部档案应每年整理装订一次。省委组织部将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进展情况,不定期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抽查。 3、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要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好十项职责。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应按要求制作上墙;对干部人事档案要按照先在职干部,后工勤人员的原则,逐步更换新型档案卷夹。 4、采取有效措施,配齐配强人员。对没有参加过干部人事档案业务培训的人员,及时和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并按照有关要求,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培训。二、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方面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继续执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的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按照人发[1996]118号文件的界定,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为: ①辞职或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③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运动员(干部身份)的人事档案; ⑤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⑥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⑦外国公司、企业、组织等常驻华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⑧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房地产咨询中心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人员的人事档案; ⑨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⑩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以上第①、②、⑥条所列企事业单位和非国有企业中工人的人事档案,由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力中介机构负责管理。 3、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部门应严格按照人发[1996]118号和省委组织部赣组通[1996]45号文件的要求,搞好档案的保管、转递、收集、整理与利用工作。人事行政部门在审批授权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机构时,要严格把握标准,条件不具备的不予审批。对已经委托但不具备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达标,经检查达不到标准的要取消其档案保管资格。 4、各有关单位要对执行中组部、人事部[1996]118号和《***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1]88 号)文件的情况进行自查,对违反规定保管的人事档案,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在2002年底前全部清退并移交给同级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将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