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派第四批援疆干部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精神,落实《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中办发[2002]7号),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今年将继续从内地选派一批干部到新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选派任务。根据新疆的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选派干部力度,增加选派干部的数量,适当扩大支援范围。在保持各省市原支援格局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纳入支援范围。今年选派的援疆干部总数为807名,其中,派往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州737名,派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70名;党政干部374名,专业技术人员433名。请各有关省市和单位,按《第四批援疆干部选派计划表》(附后)分配的任务认真抓好落实,并于6月底前将援疆干部名册、干部简历表、表现材料各一份,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将以上材料连同干部工资表抄送新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二、选派条件和要求。援疆干部的选派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做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思想好、党性强、作风正;组织纪律观念强,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不怕吃苦,甘于奉献;思想解放,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担任县(市)委书记的人选,要有统揽全局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身体健康。担任厅局级职务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担任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有关省市和单位要根据新疆对各级、各类干部的需求,选派相应职务的干部,特别要注意选派各级后备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到新疆工作。对少数需提拔任职的干部,要先办理任职手续,再安排进疆。 援疆干部人选确定后,要组织集中培训。重点学习中央关于维护新疆稳定的文件、江泽民同志关于新疆工作的一系列***精神和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了解新疆社会、经济、历史、地理以及民俗,为干部进疆后开展工作打好思想基础。各省市选派的干部于7月份进疆, 由有关省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培训、送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民团体选派的干部于8月份进疆,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组织培训、送行。三、管理和待遇。第四批援疆干部在新疆工作时间为3年,有关管理和待遇问题,原则上仍按照1996年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做好为新疆选派干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44号)执行。援疆干部由新疆和派出省市、单位共同管理,以新疆为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干部援疆工作,由新疆自治区党委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在生产建设兵团的援疆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生产建设兵团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以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管理为主。要加强对援疆干部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新疆自治区、兵团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结果抄送派出单位。对个别表现优秀,在促进当地稳定发展工作中实绩显著、群众公认的干部,在征得派出省市和单位同意后,新疆自治区和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以提拔使用。援疆工作期满时, 由派出省市和单位会同新疆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组织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如新疆需要,本人又自愿延长在疆工作时间的,应予鼓励和提倡;对留疆长期工作的,新疆有关部门要在其家属随迁、住房、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照顾。援疆干部由派出单位发放工资,享受派出单位同类同级干部的各项福利待遇。在疆工作期间,享受所在地区同类人员的地区津贴。派出省市和单位要给予援疆干部适当补贴,并为他们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关心援疆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在提拔任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同等条件要优先考虑援疆干部。援疆干部在疆工作期间,不得作为分流或下岗对象,如原单位撤销或破产,派出省市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负责妥善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单位;如其配偶下岗或分流,应尽力帮助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为新疆选派干部,是***为维护新疆稳定、加快新疆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各有关省区市和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干部选派工作,切实安排好援疆干部的工作和生活。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好他们的作用。要认真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和表彰先进人物、先进事迹,进一步提高干部援疆工作的水平。附:《第四批援疆干部选派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