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社厅出台11条措施抗震救灾
, 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级地震。 地震发生后, 人社部党组书记、 部长尹蔚民代表人社部党组致电云南省人社厅党组书记、 厅长崔茂虎, 询问地震灾情, 对灾区人社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深切慰问, 对省人社厅的抗震救灾工作作出指示。 云南省人社厅党组高度重视, 立即召开专门会议, 研究如何帮助灾区解决当前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以及如何开展下一步的恢复重建。
经认真研究, 云南省人社厅决定在就业和社会保险两方面出台11条措施,积极抗震救灾。
落实受灾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对参加了医保和新农合的灾区地震伤员,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按照相应的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支付待遇。
保障灾区工伤 (亡) 人员相关待遇。对在抗震救灾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认定并落实相关待遇。 公务员、 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依照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待遇。
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将地震灾区失业人员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 优先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开发暂时性公益性岗位。 将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的道路维护、 卫生防疫等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 对安排在暂时性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 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有就业意愿的灾区城乡劳动者, 按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 创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对吸纳灾区劳动者就业的企业, 可按相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鼓励企业吸纳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 对吸纳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灾区企业, 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对灾区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鼓励灾区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 对自谋职业、 自主创业的灾区城乡劳动者, 按规定提供税费减免、 贷免扶补和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鼓励在灾区重建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 鼓励在灾区重建恢复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 灾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 为灾区劳动力提供岗位信息和免费就业服务。
积极帮扶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昭通市各级机关单位在公务员、 事业单位招录中, 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 (聘) 用灾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对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
允许受灾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灾停业、 歇业或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 经人社部门批准,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保障灾区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灾区企业因灾停产、 歇业期间, 经统筹地区人社部门批准, 对其暂时失去工作的职工, 由人社部门进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李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