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支付待遇实行全市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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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7日发表
从2017年1月1日起,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式整合,缴费标准和支付待遇实行全市统一。城乡居民2017年医保待遇报销新政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提高为10万元(医疗保险支付),超出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保险公司支付),两项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同时享受重特大疾病保障,参保居民当年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加权平均收入的60%以上部分可享受50%的医疗补偿(保险公司支付),由之前的10万元封顶线改为不设最高支付限额。一类慢性病增加了地中海贫血,二类慢性病增加了慢性之气管哮喘、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等7项,由之前的25项增加到3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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