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出台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办法
为切实解决部分特困群体养老保险接续难题,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抚州市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政府担保、财政贴息、退休还贷”的原则,在全市各县(区)范围内推出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将那些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零就业或单亲家庭;身体残疾;无子女等特困人员纳入财政贴息助保贷款帮扶对象,让他们能顺利接续养老保险。
《办法》规定,凡符合助保条件的人员,申请贴息贷款时,各年度缴费均以灵活就业人员一档的标准确定,助保对象个人贷款额度按不高于灵活就业人员一档的缴费标准,实行一年一贷,贷款金额直接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助保对象在退休前,贷款利息由财政贴息。退休后,财政不再贴息,之后产生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助保对象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按不低于月养老金30%的比例按月偿还贷款,经济条件宽裕的,也可以一次性偿还。助保对象在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用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财政偿还。“助保贷款”是一项让政府得民心、百姓得实惠、社保得持续的民生工程,深受广大参保人员好评。(抚州市人社局 付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