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保中心完成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工作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13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3]55号)精神,省社保中心高度重视,积极落实,扎实推进,对省本级工伤参保人员进行了相应待遇调整,目前已全面完成待遇调整工作。
这次省本级参加工伤定期待遇调整共3988人次,其中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559人,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的五至六级伤残的职工734人,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2217人,享受不同护理等级的伤残职工478人。按照55号文件规定,本次调待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人均分别增加了147.58元/月、76.82元/月和75.59元/月。调待后省本级人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分别达到了17***.93元/月、763.05元/月和1231.33元/月。
本次待遇调整时间从执行,补发金额已在九月份一次性支付给待遇享受人员。(钟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