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类裁决书须载明应缴险种及金额
今后,社会保险类仲裁裁决书应写明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险种及金额。近日,省人社厅发出通知,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载明事项进行了明确。
我省要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社会保险类案件时,裁决书应载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险种和用人单位、申请人应缴部分的具体金额。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不能补缴的除外。
申请人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具体金额时应依据仲裁机构作出的应缴年月进行核算,及时为仲裁机构提供准确的核算结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但如果在同一个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既有一裁终局”的事项也有非终局裁决的事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如何审理?
对此,我省也进行了明确,在同一个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同时具有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议申请人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作为两个案件,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分开申请的除外。
非终局裁决的结果有可能影响终局裁决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审理非终局裁决的案件,待非终局裁决案件依法生效后,再审理终局裁决案件。(实习生万菁 记者方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