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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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7日发表
根据省政府2013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 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从2013年1月1日起,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305元,所需资金由省、设区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按照赣府厅发〔2010〕29号、赣府厅发〔2011〕37号文件规定,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已退休人员,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至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标准也同步调整。(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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