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8月14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我省近日下发通知,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调整。今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120元调整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高温津贴由原来的80元调整到160元;高温津贴发放时间范围从原来的7月、8月、9月扩大到6月、7月、8月、9月。
据悉,我省按规定改变了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将高温津贴作为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用于防暑降温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且不得以提供了这些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工作时间缩短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设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记者黄继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