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职工因工伤需假肢等辅助器具治疗有了新标准
6月11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将从7月1日起实施,职工因工伤需要假肢等辅助器具治疗,将有新的标准。工伤职工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
据了解,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工伤职工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申请人对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另外,承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营业执照》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资格许可证书》;遵守国家有关辅助器具配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售后服务系统;具有配置辅助器具必须的医疗康复功能训练人员与取得有关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师、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具有配置辅助器具相应的专科科室及其相应配置前辅助检查科室和设施。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按不高于《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见相关信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