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现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公告如下。自公告之日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再受理下列行政许可项目,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请到当地设区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序号 |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 受委托行政机关 | 行政许可依据 |
1 |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 设区市外国专家局(鹰潭、宜春因不具备条件除外)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2 |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 设区市外国专家局(鹰潭、宜春因不具备条件除外)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3 |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 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第412号) |
委托行政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