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2012年起全面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有关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医保待遇的工作要求,于都县从2012年起全面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是提高门诊家庭补偿金标准: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划入,即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6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提高到25元。
二是提高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患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符合江西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规定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
三是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参保城镇居民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75%提高到90%;二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5%提高到80%;三级医疗机构由原来的55%提高到65%;赣州市外转诊转院由原来的45%提高到55%。
四是提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居民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参保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医疗期间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提高到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累计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