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出台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市级统筹
为加快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按照省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要求,萍乡市于2011年12月21日出台实施《萍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该市的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实行基金风险调剂金模式,缴费基数和费率按原有政策执行。实行统筹后,门诊个人账户划入保持原有水平,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设定19种。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年度内第二、三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第四次及以后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退休人员88%);转外诊75%(退休人员78%)。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9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经过推进实施城镇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全市将建立起实行基金风险调剂,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