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城镇职工住院报销比例最高达98
近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共同制定的《新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出台,大幅度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切实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16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为65%~85%
《细则》规定,16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按以下办法分类给予报销:其中:第一类5种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恶性***,精神病,血友病。个人账户用完后直接进入统筹基金,由统筹基金报销85%;第二类11种,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硬皮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冠心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形成,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合并症。个人账户用完后个人先自付700元,700元自付段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75%;患有Ⅲ期以下(不含Ⅲ期)的高血压、无合并症的糖尿病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个人先自付1000元,1000元自付段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报销65%。
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为90%~98%,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6万元
一个参保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报销前按医疗机构等级不同设置不同的起付标准。其中,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60%。但起付标准最少不低于1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8%,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90%;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至为6万元。
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提高,县级待遇人员最高50元/天,其他参保人员最高30元/天
住院床位费根据人员类别和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报销的最高限额如下:地厅级待遇人员为70元/天;县级待遇人员为一级医院20元/天,二级医院30元/天,三级医院50元/天;其他参保人员为一级医院15元/天,二级医院20元/天,三级医院30元/天;低于最高限额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的,超出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由个人负担。
乙类药品的自负比例由原来15%降低至10%
门诊特殊慢性病或住院,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内乙类项目的,个人负担比例由15%降低至10%;使用《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内丙类药品项目的,个人先负担15%;然后再根据本细则第十七条中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报销比例给予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