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科院2007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一、单位简介
江西省农科院系江西省人民政府直属的正厅级科研事业单位,是全省农业科研中心。目前下设水稻、旱作物、植保、土壤肥料与资源环境、园艺、畜牧兽医、农业经济、科技情报、蔬菜花卉、农产品加工与检测、农业应用微生物、农业工程、原子能应用等13个专业研究所,设有江西省绿色研究中心、江西省农业科学院食品加工研究开发中心、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江西省东乡野生稻发展研究中心、江西省农科院绿色食品环境检测中心、江西省农业工程咨询中心等13个中心(站),建有江西省水稻生理及遗传重点实验室、江西省现代作物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等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成立江西农科种业有限公司、江西科苑辐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现代肥料厂等科技企业3个。现有在职职工616人,拥有研究员39人、副高专家93人、博士18人、***特殊津贴专家39人、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1人、省学科带头人7人。每年承担国家、省部级及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120多个。“九五”以来共获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57个,累计推广科技成果5000多万亩,创造社会经济效益20多亿元。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招聘单位 | 招聘岗位 | 人数 | 学历 | 专业 | 其他要求 |
水稻所 0791-7090381 | 作物遗传育种研究 | 2 | 硕士 | 生物技术或作物遗传育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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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作所 0791-7090548 | 经济作物遗传育种研究 | 1 | 硕士 | 作物遗传育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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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所 0791-7090697 | 分析检测 | 1 | 硕士 | 分析化学或食品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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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检测 | 1 | 硕士 | 土壤化学或环境分析相关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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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所 0791-7090340 | 农药研究 | 1 | 硕士以上 | 农药 | 要求应届毕业生 |
植物病理研究 | 1 | 硕士以上 | 植物病理 | ||
园艺所 0791-5702437 | 园艺科研 | 1 | 硕士 | 园艺柑桔栽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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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肥所 0791-7090355 | 新型肥料研究 | 1 | 硕士以上 | 植物营养或土壤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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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壤生态或耕作栽培研究 | 1 | 硕士以上 | 作物栽培或土壤生态学 | ||
植物营养与施肥研究 | 1 | 硕士以上 | 植物营养 | ||
环境影响评价或农业环境研究 | 1 | 硕士以上 | 环境工程 | ||
农经所 0791-7090369 | 区域经济研究室 | 1 | 硕士或博士 | 农业经济或数量经济、经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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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经济研究室 | 1 | 硕士或博士 | 数量经济或产业经济 | ||
农业政策研究室 | 1 | 硕士或博士 | 技术经济、数量经济 | ||
微生物所 0791-7090522
| 真菌研究 | 1 | 博士 | 真菌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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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 0791-7090041 | 农业机械研究 | 1 | 硕士 | 农业机械或农业工程相关专业 | 要求中共党员,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热爱文体活动。 |
蔬菜花卉所 0791-7090667 | 蝴蝶兰的研究、开发及生产管理 | 1 | 硕士 | 园艺(花卉研究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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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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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招聘岗位均要求全日制计划内统招毕业生,并要求同时取得学历和学位,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硕士毕业生要求30岁以下、博士35岁以下,具有一定工作经验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报名办法
1、报名时间:200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
2、报名地点:南昌县莲塘镇莲塘北大道1738号江西省农科院人事处
3、联系电话:0791—7090322
4、报名需提交材料:身份证、所有毕业证和学位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课程成绩表、求职简历,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
四、考试、考核的方式
直接采取面试、考察办法进行。
面试以回答问题为主,按照现场打分、当场公布成绩的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仪表举止、语言表达、专业理论、实践操作等。
考察内容为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并对毕业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必须有毕业生所在学校院系的党组织出具书面现实表现材料。
五、体检
1、根据面试、考察结果,按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择优确定体检人员。
2、体检必须在我院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面试、考察、体检等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六、聘用
经面试、考察、体检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待遇
1、聘用毕业生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聘用毕业生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3、聘用的博士毕业生:给予一次性科研启动费8万元、安家费3万元、一部工作电脑、博士津贴每月800元,提供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连续服务满10年,住房归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