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统一考录优秀法律人才(公务员)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优秀法律人才(公务员)队伍建设,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和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提高考试录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按照我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需要,录用德才兼备的优秀法律人才。
二、招考对象、职位和条件
1、招考对象为除现为我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公务员外的下列人员:
(1)28周岁以下(1977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的人员(不含脱产在读研究生);
(2)32周岁以下(1973年10月1日以后出生),已经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法学(律)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证的人员(不含脱产在读博士研究生);
(3)上述两类人员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70年10月1日以后出生)。
2、身体健康,形体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其他身体条件执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
3、凡符合报考条件和公务员考录条件的人员,不受性别、身份、地域限制,均可报考。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招考职位及有关招考详情,可通过“江西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www.jiangxi.gov.cn)点击查询。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本次招考报名采取网络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06年10月9-13日,考生直接登陆“江西省人事厅门户网站”(www.jxrenshi.gov.cn)报名。每科报名费30元,共计60元。
各设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负责本辖区本系统职位报名人员的资格初审与确认。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公告所要求资格条件不符的,取消其考录资格。
如果计划录用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比例(可根据报名人数情况适当放宽),依次递减确定实际录用数。
四、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全省统一考试。笔试内容分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内容为法律知识。各科卷面满分为100分。
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在办理完加分审批手续后,可在笔试总成绩中加20分。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考生,只能在所报考职位中有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时才可加分,且加分后只能挑选该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法院或检察院职位。办理加分审批手续、专业科目考试要求等具体内容,详见网上相关通知。
笔试考点统一设在南昌市;笔试时间为2006年10月 28日,上午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下午专业科目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五、面试
按照笔试总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入闱面试人员。
面试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六、体检和考核
根据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之和为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参加体检、考核对象。
体检和考核分别按照《江西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江西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实施细则》进行。
七、录用
以设区市法院、检察院系统为单位,由拟录用的考生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自愿选择所考录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有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并办理了加分手续的考生,先行在该市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法院或检察院职位中挑选。如不按规定挑选职位,视为放弃录用资格。
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江西省人事厅门户网站”(www.jxrenshi.gov.cn)、江西人事考试网站(www.jxpta.com)予以公示。
用人单位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协议,最低工作期限不少于5年。
八、相关待遇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今明两年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统一考录优秀法律人才的通知》(赣组字[2006]96号),对被录用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待遇外,还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三年内每人每月补助600元。
2、统一接受上岗前培训。对其中尚未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再单独接受考前集中培训。
3、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法学(律)硕士研究生或第一学历为法律专业本科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察表现优秀的,可推荐为基层人民法院副院长、基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选。
九、咨询电话
江西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0791-624246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0791-6245808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干部人事处:0791-8312465
十、监督举报电话
省委组织部举报中心:12380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