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统一全市医疗保险政策、管理和服务,抚州市率先在全省制定出台了《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经抚州市政府常务会议第55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高起点定位。在制定《实施办法》时,该市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创新思维 、超前谋划,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制度一并考虑。在全省率先实 现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二是突出惠民性。《实施办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注重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吸 引力,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更加突出惠民特点。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达到 90%,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达到65%,分别高于省里要求的80%和60%的报销比例。城 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提高到6倍。住院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2万元提高到6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年度最高补偿限额成年人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未成年人提高到6万元。并提高了部分特殊治疗材料费的报销标准。同时 将进入统筹基金报销的慢性病种扩大到19种。
三是关爱特困群体。对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患者实行按月限定10次的 血透费用全部由基金支付,免除个人负担。超过10次的血透费用按甲类报销。
四是全市 “一卡通”即时结算。参保群众可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持卡就医购药,实现了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减少参保人员往返于定点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报帐的过程,参保人员不用跑腿,更不用垫支,极大的方便参保人员。
五是医疗保险关系可自由流动。医疗保险可全国转移接续,不同制度和不同模式之间可自由流动转保。(杨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