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正式启动
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督评定体系,形成对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7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赣人社发[2010]16号)。
按照该办法,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根据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年终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控制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及社会监督七个方面,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分级评定。经办机构对获得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A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级别可享受全额支付考核预留金、提高总额预付资金分配标准、优先作为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等激励措施。
为全面加强对各设区市分级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省社保中心及时出台了《关于开展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函[2010]86号),对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要求各设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在2011年1月20日前完成2010年度本市范围内的分级评定工作,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中心。
赣人社发[2010]16号和赣社保中心函[2010]86号文件的下发,标志着我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工作的正式启动,相信随着分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医患保三方的关系将更加和谐,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将更加规范,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将进一步得到满足,医疗保险基金也将得到更加高效安全使用。(董曙辉、钟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