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规定科技成果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西省出台《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科技成果可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办法》规定:技术要素在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及转化等活动中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后,以多种形式按一定数额、比例给予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相应报酬。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持有股权(份)、期权(股),技术成果转让,税后利润提成,兼职兼薪,有偿技术服务,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奖励现金或实物等多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以无形资产入股最高可作价注册资本20%
具体分配办法包括:科技成果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权入股,并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时,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在所得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以股份或期股(权)形式奖励给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最高可获得净收入30%奖励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提供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的年净收入或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
对于科技人员兼职办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及拔尖科技人员的有关报酬等问题,《办法 》也做了相应的政策规定。同时明确,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科技成果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