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县级以上政府拟建立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引热议
江西县级以上政府拟建立完善青年职业见习制度
委员建议:鼓励城镇劳动者到农村创业
3月25日,《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针对就业创业这一当前热点,3月25日和26日,出席会议的委员们在分组审议中各抒己见。据悉,为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江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望建立完善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
草案修改稿得到委员肯定
“制定条例很有必要,使就业有法可依,保障就业政策落实。”在分组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秉发对草案修改稿给予了肯定,其他委员也纷纷表示“赞成这一条例”。据悉,江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通过听取基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3月19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经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提请江西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热议青年职业见习制度
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行职业能力提升培训问题,草案修改稿增加了青年职业见习制度的规定,主要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对象等内容。这一内容得到了参加审议的广大委员的好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振鹏还建议草案修改稿中补充“保护职业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内容。
建议设专门条款规范职业中介机构
“关于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当前最大的问题是无序经营、无人管理,由此产生诸多欺诈行为。”委员伍世安建议,应有专门条款对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责权利予以明确规定。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问题也得到了众多委员的呼应,委员们纷纷建议增加条款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不得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等。
>>>>>委员声音
涂书田:对就业歧视能否尝试性作一些概括性描述。因为草案修改稿中列举了一些现象,对妇女、残疾人、农村劳动力、病毒携带者规定比较详细,但仍不全面。
许苏卉:建议条例中加入任何单位招录人员时,不是特殊需要,不得提出“要有几年以上工作经验”这样含有歧视内容的要求。
温锐:应当将家庭农户经济就业、家庭农场经济就业纳入创业与就业范围。
蒲日新:建议条例中加入如何鼓励城镇劳动者到农村创业,搞农业产业开发。
陈秉正: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建议不仅要对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还应该对所有的社会青年都进行强制培训,设立就业基金,使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切实保障员工的利益,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设立培训基地进行劳动力储备,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私立院校的作用,职业院校的培训基地应该具备一定公益性。(记者张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