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性文件
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的动态调控作用,有效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10月28日,宁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机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约束协调制度和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的动态监督制度三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宁夏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出台的又一个规范性文件。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意见明确,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调整、优化结构”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各项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一是完善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制度。各级各类行政、事业机构实行限额管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行政、事业机构由自治区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限额,各市、县(区)在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动态管理,不得突破限额。行政编制由自治区在中央下达的员额内控制总量,编制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区)按照核定本级编制总量控制管理;事业编制由自治区按照有关标准,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域面积、人口规模等因素下达各市、县(区)事业编制总数,各市、县(区)在编制总数内分配使用,动态管理,不得突破限额。
二是完善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制度。各级编办每年至少要对各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职能变化、工作任务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定量分析,及时掌握情况,按照适当增减、整合优化的原则,及时对职责弱化、任务减少的事业单位予以合并,人员只出不进,收回空编,调整到职责增加较多、任务较重的单位,提高机构编制资源使用效益,为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和高效运转提供保障。对新增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利用现有机构、编制、人员完成,确需补充编制的,首先要通过内部挖潜,在现有的编制存量中调剂解决,没有空编可供调剂的,可以采取连编带人调整的办法解决。
三是完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市、县(区)要及时对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台帐登记,按规定及时上报变动信息,逐月更新编制实名制网上公示内容。要加快机构编制管理的电子化进程,逐步实现全区机构编制动态监控与组织、人事、财政部门的网络互通、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全面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约束协调制度
一是完善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建立与组织、人事部门协调配合的约束机制,组织、人事部门须在规定的编制和编制结构内调配人员,机构编制部门审核调配人员所占编制和编制结构情况,由事后管理向事前控制转变,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管理转变。
二是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预算相互配套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财政预算管理整体联动机制,保证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机统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作为编制部门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对擅自增设的机构和超编配备的人员,不得核拨经费;对擅自增设机构和超编配备人员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实有人员、工资统发“三统一”的动态管理。
三是建立领导职数使用核对制度。各级组织部门任用领导干部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核定的领导职数。各级人事部门对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予晋升职务工资。各级编办要定期把各部门领导职数的核定情况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主动与组织部门沟通,核对掌握领导干部配备情况,使干部管理与领导职数管理整体联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工作的动态监督制度
一是完善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机构编制工作,特别是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纳入市、县(区)和部门工作的考核范围,与年度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总结,量化打分,严格奖惩。今后,自治区党委决定调整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时,先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编办、自治区人事厅对其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的考核,凡发现违反规定审批机构编制、超编进人等问题,不得提拔或重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是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编办每年要对市、县(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编办要主动适应机构编制动态管理的要求,在定期和专项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宁夏自治区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