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生育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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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6日发表
自2012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保的,按照《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件”)规定,其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2012年3月31日之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直接医疗费用,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和《北京市人口计划和生育指标管理办法》的,按照失业人员医疗补助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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