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选聘监督员
为贯彻落实“公平公正、阳光仲裁、诚信仲裁”的工作理念,健全鄞州区劳动人事仲裁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规范仲裁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提高仲裁社会公信力,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定出台了《仲裁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仲裁社会监督员是指由区仲裁委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通过庭审监督、服务监督、工作监督、结果监督等方式对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员;仲裁社会监督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通过参加庭审开放日活动、工作通报反馈、座谈会等方式保充分履行工作职责,且属于社会志愿服务。
据悉,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前正在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仲裁社会监督员8-10人,主要从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退休干部、高校师生中进行选聘,采取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经本人自愿应聘。应聘者需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法律、公道正派、品行良好,未受过党纪、政纪、刑事处分;2.年龄18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热心支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3.当前未担任本区专职或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调解员、书记员或其他辅助人员;4、与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系统工作人员无近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