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我市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根据省通知,4月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新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医保药品支付的公正性和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医药机构合理定价,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从而缓解参保群众“看病贵”难题。为此,宁波市人力社保局解读了相关政策。
三大关键点:
---一是全市统一实施。宁波市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均统一执行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即从去年仅在参加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机构(含参照公改的其它医疗机构,下同)执行,扩大到所有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均纳入执行范围。凡是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均有一个医保支付标准,种类从去年的1219种扩大到5710种,配取这些药品,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按药品支付标准为依据进行计算,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按医保支付标准为依据进行核算。
二是医保药品支付标准非药品价格。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结算的一个依据,与药品价格有区别。按政策规定,参加公立医院改革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支付标准,其它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可以由市场定价,如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高出部分由个人自费,但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告知并征得参保人员同意,个人自费部分可用医保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如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结算。
三是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明码标价。药品销售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不同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把药品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进行对比公示,明码标价,便于参保人员对比选择。参保人员也可登录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告查询栏中的“常用服务”,或通过宁波人社(医保通)APP中“我的服务”栏目,查询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例如,某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是10元一盒,如定点零售药店的销售价格是11元,药店应明示医保支付标准10元本店零售价格11元,超过标准的1元由药店告知参保人员需个人自费,经参保人员同意后,按照10元的标准进行医保结算,自费的1元可用医保历年个人账户结余资金或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如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是8元,则按8元进行医保结算。
链接:如何建立医保家庭共济账户?
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保且历年个账有结余的参保人员可以发起组建家庭共济网,加入家庭共济网的成员是其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应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保或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保家庭共济网的组建及共济账户的划入,可以通过宁波人社(医保通)APP在手机端办理(目前已建家庭共济网人员中90%均通过该APP办理),也可以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或就近区县街道(乡镇)社保服务站内的人力社保自助服务设备办理,办理前发起人要准备好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社保卡,按提示进行操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