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首例违法分包恶意欠薪案被宣判
自2012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纳入刑法以来,象山县人力社保局迄今已办理恶意欠薪移送公安案件48件,其中已宣判14件。首例因违法分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在我县也已宣判。
2014年10月8日,象山县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接到某船舶修造施工队10余名工人欠薪投诉后,迅速到现场进行调查。经实地查勘发现该施工队负责人陈某某已不知去向,常用通讯工具也已关机。经查,陈某某承接的JC034号船尾部建造工程总造价为37.25万元,已领取工程款42.42万元,但仍拖欠李某某等26名职工24万元工资,并以逃匿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而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作为陈某某施工队的发包方,在明知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将工程违法分包于陈某某,对于其拖欠的工资只能先行垫付。
虽然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为陈某某垫付了所欠工资,但却并不影响陈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的认定。确定了陈某某的逃匿行为,县人力社保局当即对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启动移送公安程序,并由公安部门网上追讨,终于在2015年9月将其抓获。
当事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退赔了垫付工资人民币3万元。最终象山法院认定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在此案中,陈某某已超额领取工程款却拖欠工人工资,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浙江某船业有限公司因将工程违法分包于陈某某,在发生欠薪案件后,需承担连带责任垫付所欠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象山县人力社保局在预防工资拖欠问题上持续努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激励企业加强守法诚信建设,切实完善征信信用体系。同时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企业的惩戒力度,强化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全面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