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人社局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为加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象政发〔2017〕141号)的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象山县人社局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是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定义。办法中所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和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则是指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二是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办法中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拟作出给予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20000元以上的决定;超出自由裁量权标准,拟作出减轻或加重行政处罚的;需要依法举证听证的;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拟作出的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需要依法举证听证的;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前必须经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人力社保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调查终结、拟定处理决定后,作出决定前,将案卷移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