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有保障群众享实惠——宁海县实施大病保险制度纪实
宁海县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该项制度实施近3年来,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累计参保人数达138.84万人,协议保费3975.2万元,累计赔付金额3390.86万元,赔付1.25万人次,切实解决了参保群众因大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高的问题。
减轻大病负担***因病致贫
33岁的胡美琴是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溪村人。2016年5月,她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在上海瑞金医院北院住院治疗,同年先后在宁海县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共住院15次。截至2016年12月,胡美琴住院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355146.06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139952元,大病保险报销***094.86元。“我的孩子不到1岁,家里5口人全靠老公一个人赚钱,大病保险二次报销后,确实为我们减轻很大的负担。”胡美琴说。
胡美琴参加的是宁海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据宁海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居民只要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就同步参加了大病保险,不必再办理参保手续,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一定额度提取,实行专款专用。今年,宁海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人均保费为33.23元,大病特药人均保费为15.1元。
宁海县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支付后,其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2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按下列比例予以支付:2万元至5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5%;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宁海县的最高补偿合规医疗费限额为50万元。
扩大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
2015年,宁海县在原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础上,将格列卫、力比泰等15种特殊药品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2016年,宁海县又将戈谢病、渐冻症、苯丙酮尿症3种罕见病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
宁海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以期在公共服务中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在做好大病保险理赔结算服务的基础上,不断延伸服务链条,为参保大病患者提供全方位、快捷、便利的经办服务。
“我们会主动帮助参保大病患者联系特殊药品生产厂家和定点药店,帮助收集整理用药资料、办理赠药手续,帮助特殊疾病患者完成大病保险赔付之外的医疗救助申请等。”宁海县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相关负责人说。
2015年12月,宁海县大病保险承办机构正式入驻宁海县人社局,在人社局服务大厅统一对外服务、合署办公。“一站式”医疗保障服务平台的建立,改善了群众大病就医体验,不仅有效解决了大病患者垫资的问题,还让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成为现实。
开展考核评价加强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的监管,宁海县人社局相继实施满意度调查、履约考核等一系列措施。该局指导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赔款到账情况以及参保患者对大病保险服务的满意度。同时,他们从自身建设、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医疗服务、群众满意度等5个方面设立37项考评指标,联合县财政局等部门对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开展大病保险年度履约考核评价,督促承办机构提升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和承办效率。
2016年12月5日,宁海县人社局牵头,宁海县发展和改革局、宁海县财政局、宁海县卫计局共同参与,对2015年度承办机构的大病保险业务履约情况进行考核,承办机构取得97.02分的优异成绩。
“通过购买服务,我们实现了自我‘减负’,政府角色由服务‘供应者’向‘监管者’转变。政府集中精力搞好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了大病保险工作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宁海县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张永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