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跨区域预受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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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3日发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减少当事人讼累,9月下旬,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全省范围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跨区域预受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根据制度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就近递交仲裁申请材料,除该案件由同一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各级仲裁委员会均应予以接收。对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当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应在收到仲裁申请材料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移交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接受移交的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及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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