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的若干意见
为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促进诚信仲裁,维护仲裁权威,11月8日,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的若干意见》。据悉,由省仲裁委员会专门制定防范和查处虚假仲裁案件有关规定在全国尚属首例。
《意见》列举了四类容易发生虚假仲裁案件的类型:1、处于停产或歇业状态、资产正在被法院强制执行、面临破产或者陷于其他债务纠纷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发生的案件;2、劳动者一方人数众多、企业存在资不抵债情形的集体争议案件;3、当事人双方协议书内容异常,要求仲裁机构根据其协议出具调解书的案件;4、以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申请人的案件。
为有针对性地打击虚假仲裁,《意见》规定,经审查确认属于虚假仲裁的案件,已经作出生效的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并重新组成仲裁庭审理。
《意见》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