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更好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意见共分为6个部分22条,可概括为“明确一个政策方向、提升两项能力、突出三个引导”,即:明确了经济转型升级与高校毕业生就业相互促进的政策方向;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主要呈现以下五个亮点:
一、鼓励到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就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被选任或招聘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专职工作者的,确保其年收入不低于当地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确定。通过实行社区(村)公共服务平台就业扶持政策,着力解决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素质不够高、待遇偏低、稳定性较差等问题,促进基层平台工作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平台工作基础。同时,为鼓励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规定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和信贷条件的小微企业吸纳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
二、鼓励网络创业。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给予一次性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同时加强创业教育培训,引导各高校大力开展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不断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大学生、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各高校要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鼓励从事就业创业指导工作的教师参加创业咨询师培训。鼓励各类创业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开展服务,对免费同工高校毕业生创业辅导成效突出的机构,可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和奖励,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助。将***文件中求职补助发放范围扩大,新增孤儿、残疾人两类高校毕业生,从2013年起,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残疾人等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有助于降低低保家庭及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成本,帮助其实现就业。
四、加大自主创业金融、财税扶持政策力度。为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资金问题,将原来规定的2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额度提高至30万元,将2年贴息期限延长至3年。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从事其他项目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100%贷款贴息,其他人员给予50%贷款贴息。设立合伙企业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的限额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期为3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有关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加强就业服务。一是允许外省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二是将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并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三是充分发挥各类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对免费并成功介绍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