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实现职业人群全覆盖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机关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54号),将我省所属国家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范围。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与上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上述人员将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样,享受《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至此,我省已将各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实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对全省职业人群的全覆盖。
据悉,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两大特点:一是在江苏、广东等所有沿海经济大省中率先实行;二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政优抚待遇之间实现了妥善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