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市县委书记离任时不得突击提拔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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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1月13日发表
据新华社杭州5月9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明确规定市县委书记不得在离任时或离任前3个月内突击调整、提拔干部,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浙江省委近日印发的《浙江省规范市、县(市、区)委书记用人行为暂行办法》指出,当出现领导班子换届、领导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机构变动需要调整配备、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调整、完成重要任务需要调整配备等五种情形时,市县委书记可以根据组织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干部调整动议。但是,市县委书记不得在机构变动、已经明确本人离任时动议调整、提拔干部,不得在任期届满、任职年龄到限前3个月内动议调整、提拔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的,要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而且,不准在集体酝酿和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对拟任免人选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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