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区四举措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今年以来,海曙区人社局以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不断扩大集体合同签订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覆盖面,切实解决好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努力实现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一是扩大集体合同签订覆盖面。根据区情,要求规模以上企业单独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对小规模企业,以街道社区为基础,以楼宇、园区为重点推行区域性工资协商和行业性工资协商,着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和整体水平。截止当前,共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276份,涉及企业2797家,涉及职工93939名;另有505家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涉及职工94378名,占已单建工会企业数的97.9%。
二是合理规范集体合同内容。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推进,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在协商重点和内容上有所侧重。对企业效益和工会基础较好的,已经多年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在规范提升的同时,逐步向职工福利、素质提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方面拓展;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同时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三是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随着2014年5月1日《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正式实施,全区企业已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民主共决机制,推动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增长幅度、劳动定额、计件单价、工资支付方式等事项积极开展平等协商,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严格把握职工工资底线;建立起职工工资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相联系的正常增长机制,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完善工资正常发放机制。通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企业依法规范工资分配行为,提高广大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的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是建立健全履约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我局行政监督作用,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集体合同的履约率和有效性。在协议审查备案中,建立审查责任制,做到“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