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两个鼓励完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
一是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衢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以及不超过本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岗位补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该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按规定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是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最低正常缴费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根据规定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从首次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在享受补贴政策期满前已中断享受的“4050”人员再次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从首次核准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按相关政策实行收费减免优惠,并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