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严格控制考核优秀等次
为科学评价公务员年度德才表现,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组织部、人社厅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2009年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定期考核工作,要求各部门严格控制优秀等次比例,加大考核结果使用力度。
《办法》规定,各部门优秀等次比例的确定,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15%以内,机关被***、***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的当年其优秀等次比例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以内;机关被国家部委或自治区党委政府评为综合性表彰的先进集体的和授予“文明单位”称号或继续保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其优秀等次比例人数可控制在该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18%以内。但事先须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凡未按规定要求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对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给予嘉奖,并发放奖金,对连续3年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记三等功。建立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年度考核结果和工作总结等情况及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对任意简化程序、突破优秀比例等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确保依法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