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设
我省实行大部门制度改革以后,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架设“高压线”。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已于近日在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对于省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的领导不得超过3名;明确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规格;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
◇根据编制标准配备领导人数
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对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该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省属事业单位:编制30名以下的,配备领导不超过3名;编制101名以上,配备领导总额不超过7名。
◇擅自增加编制不拨财政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超职数配备领导将受处分
在规定中明确表示,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5种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而5种行为包括: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部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职责、隶属关系;擅自超编录用、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简雅洁、张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