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完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日前,广东省劳动保障厅下发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全省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 根据 《通知》规定,新增四类人员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一是现户籍已经转为农村户籍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二是原企业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三是早期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人员。四是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工作或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的广东省知青。 《通知》重点明确了四大问题:一是明确户籍从原企业地迁出的早期离开国企人员在现户籍地办理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二是明确一次性缴费相关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省内无障碍转移。三是明确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已参保人员的最后参保地和首次参保时间。四是明确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一次性缴费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最后参保地核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