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切实保护农民工在就业、工资、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职业 (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擅自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工开放,按规定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工参加有偿培训。 对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足额缴纳相关费用。